2012年6月21日 與香港警務處防止罪案科會面

1.
聯會詢問如業主立案法團自行聘請保安員 ,是否豁免保安公司牌照條例監管。 防止罪案科表示如法團自行聘請保安員為本身大廈工作而不涉及商業利益,可獲豁免;但所聘請之保安員 則受保安員條例監管;如所屬大廈為工、商業大廈則必須聘請B牌保安員當值。

2.
聯會提出由於愈來愈 多涉及蓄意虛假投訴,既對保安公司構成滋擾亦浪費警力,警方會否採取行動如檢控或警告以為阻嚇。 警方表示同意有很多個案源自法團對條 例不熟悉引致之不必要投訴;如有經 調查後有足夠證明為虛假投訴,會考慮採取行動。

3.
聯會認為現時法例對 於A / B牌及單幢樓 / 非單幢樓定義並不清晰,如一座單幢樓連車場應如何介定。 警方回覆曾就上述例子徵詢法律意見,若駐守大廈之保安員 其職責不包括停車場,可聘用A牌保安員;若須兼顧車場,則必須聘用B牌保安員。 但聯會表示法團覺得定義含糊,希望能有較清晰指引;希望 日後能對相關法例作出修訂。

4.
聯會提出現時保安員 於入職及離職後14天內之通報機制可有修訂空間。 警方表示對通報期限天數持開放態度,但認為個別公司可先加強內部溝通以免延誤觸犯條例 。

5.
聯會表示最近通過 QAS保安培訓課程認可計劃質素保證系統証書有效由3年改為5年,事前未經充份諮詢,且影響保安員質素,故希望將來有關條例之修訂應加強諮 詢機制。

6
基於現時人口老化, 而失業率低企,故難以招聘65歲以下之乙類保安牌持有人。況且65歲以上仍身壯力健者大有人在,因此聯會主張應考慮將乙類保安牌持有人年 齡上限提升至七十歲。 警方表示對放寬乙類保安牌年齡上限持開放態度,最重要是確保持牌人之工作能力符合要求。如欲作出有關修訂,可向 ?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提出。 最後雙方表示是次會面能加強互相溝通,有助行業發展,並同意將來繼續進行定期會面。

20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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